佛山市顺德区节能协会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7日 16:53:20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佛山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部署,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跨越发展和传统汽车产业转型升级,领衔打造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产业带,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引进培育,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发展

(一)奖励新引进新能源汽车整车项目。

积极引进外市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形成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龙头引领。对在我市进行工商注册并设立独立法人,形成实际投资并依法在我市纳税的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在我市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设备购置、研发投入等。

总投资10亿元(人民币,外资以外汇实时汇率折算,下同)及以上的项目,且自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后3年内实现正式投产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地价、厂房建设、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技术入股、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和流动资金,以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下同)1%的比例予以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为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

(二)奖励新引进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项目。

积极引进外市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其他关键零部件企业,形成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配套企业集群。对在我市进行工商注册并设立独立法人,形成实际投资并依法在我市纳税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在我市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设备购置、研发投入等。

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且自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后两年内实现正式投产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比例予以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为3000万元。

(三)支持市内企业增资扩产投入新能源汽车产业。

鼓励我市现有的整车、汽配生产企业做大做强,延伸产业链条投资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鼓励我市非汽车行业的企业实施跨界转型,投资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市内企业在我市增资扩产投资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及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项目,投资规模及工商注册等要素条件达到第(二)项要求的,参照第(二)项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增资扩产项目的工程建设、设备购置、研发投入等。

(四)鼓励现有燃油汽车整车企业转型发展。

贯彻落实国家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双积分制度,鼓励在我市进行工商注册并设立独立法人的现有燃油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含改装车企业)研发新能源汽车产品,每开发一款新能源客车、货车、乘用车、专用车产品,在本政策措施实施后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完成100辆(其中专用车完成50辆)以上的销售后,分别给予乘用车200万元/款,客车、货车100万元/款,专用车50万元/款的一次性奖励。

我市整车企业的增资扩产项目已享受第(三)项奖励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本项奖励政策。

(五)促进产业本地协同聚集发展。

鼓励各区专项规划承载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的专业园区,整合用地指标,促进产业聚集发展。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就近配套,互采互用、协同发展。各区可自行制定针对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的厂房租金补贴、本地配套奖补、财政贡献奖励等优惠政策。

二、加强技术研发,提高新能源汽车产品核心竞争力

(一)提升企业研发能力。

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和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企业承担实施国家、省级科技重大专项,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和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企业获得国家或省级科研项目扶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按我市现行科技扶持政策给予配套奖励;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和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产品技术标准并发布实施的,给予每项50万元的补助;企业成功申请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所得税减免等高企优惠政策。

(二)加强关键技术攻关。

支持政、产、学、研联合攻关,突破新能源汽车关键共性技术,对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扶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给予配套奖励。

(三)搭建共性技术平台。

对新落户我市并通过国家验收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领域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创新中心,由落户区财政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重点(工程)实验室,按照现行政策予以奖励;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领域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省级创新平台以及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按我市现行科技扶持政策予以配套奖励。

三、加强推广力度,积极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一)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

对我市购买并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必须是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落实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在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汽车消费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四部门转发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佛发改交能函〔2018〕36号)等文件制定的财政补贴标准,研究出台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

(二)加大社会领域的推广力度。

鼓励、引导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835号)。制定增加新能源汽车使用便利性、实惠性的措施,包括降低高速收费标准、降低停车费标准、简化年检手续、排放检测绿色通道等,引导消费者不断提高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性。支持新能源动力配套公共设施(如充电桩、加氢站)建设。

(三)加大公共服务领域的推广力度。

1.2019年年底完成全市公交车全部使用纯电动汽车或氢燃料电池汽车。

2.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出租、环卫、城市物流等领域的应用,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等文件的推广要求。

3.各区可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为新能源物流车辆发放城市范围内通行证,允许其在本行政区域内行驶。

4.鼓励旅游汽车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旅游景区内新增车辆100%使用新能源汽车。

5.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95%。国有企业参照上述要求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并采取新建、改建、租赁充换电设施等措施,鼓励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6.鼓励公务活动对外租赁用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积极引导新增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四)创新推广模式。

1.积极推进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营。面向燃料电池汽车优势应用领域,积极开展燃料电池公交、物流车等的示范运营,探索创新运营商业模式。

2.探索推进电动汽车换电模式。通过集中型充电站对大量电池集中存储、集中充电、统一配送,集中更换。

四、加强推进落实的保障措施

(一)纳入议事协调机制。

把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作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在日常推进工作中,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及补贴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落实,各区、各职能部门按照相应工作职责分头推进。省、市若出台新的分工协作机制,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明确工作职责。

市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政策措施要求,抓紧制定各自承担任务的具体政策和实施方案,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各区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任务、分年度目标以及相关政策措施。

(三)强化资金保障。

各区、市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作任务将涉及资金纳入地区和部门年度预算,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在统筹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时,要保障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资金需求。本政策措施涉及的扶持、奖励、补助等财政资金,如相关政策文件未明确由何级财政承担的,原则上由市、区两级财政按2:8的比例分担。鼓励各区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五、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措施有效期从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如国家、省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扶持对象若同时符合我市及各区同类扶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一次扶持。

(二)本政策措施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

(三)本政策措施所指新能源汽车整车的定义采用《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 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粤发改高技术〔2013〕99号)有关标准,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常规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本政策措施执行期间如遇到国家、省调整有关标准的,则按新标准执行。

(四)本政策措施所指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的定义采用《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主要包括电机及其控制系统、新能源汽车电附件、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发动机、机电耦合系统及能量回收系统、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动力电池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及核心零部件、分布式交流充电桩、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换电设施、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电池生产装备、电机生产装备、专用生产装备、测试设备等。本政策措施执行期间如遇到国家部委调整有关标准的,则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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