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企业:
现将省经信委、统计局、质监局、国资委《关于做好“十二五”我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1]543 号)、市经贸局等部门《转发关于做好“十二五”我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215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会员、企业:
现将省经信委、统计局、质监局、国资委《关于做好“十二五”我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1]543 号)、市经贸局等部门《转发关于做好“十二五”我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215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