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经信节能函〔2017〕18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州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市节能监察机构: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2016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粤经信节能函〔2016〕48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350号)要求,结合各地实际,2016年各地市节能(经信)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以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为重点,组织开展了日常监察、能耗限额及淘汰落后机电设备专项监察、水泥阶梯电价预警摸查、电机能效补贴项目专项核查,公共机构、建筑、交通领域等专项监察,以及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16年,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共对全省1622家单位开展了现场节能监察,超额完成全年1000家的监察任务。对存在问题的用能单位,全省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共发出整改文书379份,其中省节能监察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发出31份、地市节能监察机构发出348份。
二、日常节能监察
2016年全省共对657家企业(单位)开展了日常节能监察,其中省中心完成10家,地市完成647家。日常监察主要针对企业(单位)的能源管理机构设立及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节能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节能措施、完成节能目标、能源计量与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上报等情况进行监察。
从现场监察情况看,大部分企业(单位)设立了能源管理机构,聘任了能源管理负责人,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节能管理制度,落实节能措施并完成年度节能目标。总体来说,节能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部分企业存在使用淘汰落后设备情况;二是部分企业能源计量和统计不规范;三是部分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没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少数企业未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或未向节能主管部门备案;四是少数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不规范;五是商贸类企业节能基础普遍薄弱,能源统计不规范。
三、专项节能监察
(一)能耗限额及淘汰落后机电设备(工艺)专项监察。监察企业417家,其中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企业116家。从现场监察情况来看,存在以下问题:
1.能耗限额执行情况方面。一是部分企业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未能提供完整的生产原始记录和能源消耗记录资料;二是少数企业能耗数据不可溯源;三是部分宾馆和商场能耗统计不规范,未按限额要求提供建筑面积、对外租赁面积和车库面积材料。
2.淘汰落后机电设备(工艺)使用情况方面。一是少部分企业仍然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变压器和2003年前生产的Y系列电动机;二是部分企业没有建立电机台账或台帐统计不全,企业针对淘汰落后电机的自查不够全面;三是大部分企业对政策理解不到位,把电机能效提升计划简单理解为单纯更换电动机,没有实施采用先进技术对电机与拖动设备进行匹配性改造的电机系统节能技改;四是部分企业受经济环境、经营状况影响,对改造的预期节能效果存疑。
(二)水泥企业实施阶梯电价预警专项摸查。全省水泥企业实施阶梯电价预警专项摸查企业169家,省中心完成51家,地市完成118家,其中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企业71家。
现场监察发现,企业普遍存在能源管理制度和节能管理措施不完善的问题;部分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不足,生产、生活、辅助用电和部分工序用电未实行单独计量统计,用电计量器具配备不完善;部分企业的水泥产量原始生产数据与日报表所统计的数据不能相互验证,水泥产量记录溯源性不良,部分企业以库存盘点及销售数据推算水泥产量。
(三)电机能效补贴专项资金项目使用情况专项核查。省电机能效补贴项目专项核查企业125家,其中省中心完成40家,地市完成85家。省中心现场抽查电机570台,抽查电机功率6.37万千瓦,占企业改造电机数量的10.8%,改造电机总功率的30.8%。现场抽查中有4家企业存在部分电机信息无法准确核实、证明材料不齐全等问题,另有1家企业因停产无人配合未能开展现场抽查。
从现场抽查的情况来看,全省电机能效提升工作开展情况总体较好。各地市节能主管部门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企业认真落实改造任务,申报项目真实。但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个别企业未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电机改造及申报,存在淘汰电机未进行定点回收、现场抽查时财务凭证等证明材料不齐全等问题;二是少数地市第三方核查机构责任心不强,现场核查过程不规范。
(四)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监察。全省共对156家公共机构开展节能监察,其中省中心会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完成16家,除深圳市外,地市节能监察机构会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完成134家,地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独立完成6家。
从现场监察情况来看,各单位对节能工作比较重视,多数单位制定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予以落实,建立了基本的节能管理制度,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及落实岗位责任制,对能源消费情况进行计量、监测和统计,按规定配备、使用公务用车,采购列入政府采购名录中的节能产品、设备,部分单位开展能源审计,组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单位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需进一步强化;二是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工作基础需进一步夯实;三是能源审计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五)建筑领域节能专项监察。全省共对33家建筑领域的企业开展节能监察,其中省中心完成5家,地市完成28家。从监察情况看,各企业均重视节能管理工作,设立了节能管理岗位,对室内空调温度进行控制并做好日常统计记录,对景观照明实行绿色照明改造和分时段开关灯等节能管理措施,重视节能技改和空调系统优化运行管理。但该领域存在部分重点用能单位未编制“十三五”节能规划、商贸类企业需进一步加强对承租商户的节能管理工作等问题。
(六)交通领域节能专项监察。全省对9家交通领域的企业开展节能监察,其中省中心完成5家,地市完成4家。从监察情况看,大部分企业已完成“十三五”节能规划编制工作,有较明确的节能目标及分解落实计划,并建立了能耗数据统计机制。采购运营车辆时均按国家对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要求进行,对运营车辆制定内部燃料消耗定额标准,并及时对油耗偏高的运营车辆进行维修养护。但由于受轨道交通等方面增长影响,道路客运班线和公交客源均呈下滑趋势,企业节能工作难度加大,节能空间收窄。
(七)其他监察。广州、东莞、中山、云浮等地市利用能源管理中心平台开展书面节能监察,共监察企业(单位)97家。广州、东莞等市针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服务单位开展专项监察行动,共监察企业(单位)62家。
四、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
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了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工作,包括钢铁行业能耗、平板玻璃等产品能耗、水泥阶梯电价、淘汰落后机电设备和淘汰工业锅炉等5个专项监察。我省共承担178家企业监察任务,实际开展现场监察企业187家,超额完成任务。
(一)钢铁行业能耗专项监察。全省专项监察任务27家,实际完成26家,任务名单中1家企业停产。其中省中心完成11家,相关地市完成15家。现场监察的企业中有20家存在问题,其中5家企业电炉工序能耗超标;3家企业数据无法溯源;2家企业能耗指标符合限额标准要求,数据基本可溯源,但能耗计量统计存在少量问题,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
(二)平板玻璃等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贯标专项监察。全省专项监察任务12家,省中心现场监察12家(11家平板玻璃企业,1家烧碱企业)。现场监察的企业中5家企业存在问题,其中3家企业数据无法溯源(2家平板玻璃企业,1家烧碱企业),2家企业能耗计量统计不完善,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
(三)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专项监察。全省专项监察任务71家,实际完成71家。其中省中心完成9家,相关地市完成62家。现场监察的企业中16家企业存在问题,适用阶梯电价。其中,10家企业(4家全流程水泥生产企业、5家粉磨生产企业、1家熟料生产企业)超能耗限额,6家企业(5家全流程水泥生产企业、1家粉磨生产企业)能耗数据无法溯源。
(四)落后机电设备淘汰专项监察。
1.淘汰落后电机监察。全省监察任务28家,相关地市现场监察28家。现场监察的企业中11家企业存在使用淘汰落后电机的情况,涉及107台电机。其中,2003年及以前生产Y系列电机32台,基本信息不明确电机25台,其他类型淘汰电机50台,8317千瓦。
2.淘汰落后变压器监察。全省监察任务30家,省中心现场监察40家,涉及327台变压器、容量97.28万千伏安。现场监察的企业中10家企业存在淘汰落后变压器共26台、容量3.215万千伏安,其中1997年以后生产的S9型淘汰变压器16台,容量1.723万千伏安;1家企业未提供变压器设备台账。
(五)高耗能落后工业锅炉淘汰专项监察。全省监察任务10家,省中心现场监察10家,涉及19台锅炉。其中蒸汽锅炉12台、有机热载体炉7台,没有发现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燃煤工业锅炉。
五、总体评价
2016年,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超额完成了国家和省下达的节能监察任务,为全省节能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省中心发挥了良好的指导带动作用,在执行节能监察任务中表现较突出的有东莞、广州、肇庆、佛山、惠州等市。东莞市率先实现重点企业网上节能考核及书面节能监察;广州市对6家企业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专项监察,并对相应的节能服务机构开展专项监察;肇庆市开展市县联合执法,拓展节能监察深度和广度,共完成了133家企业(单位)节能监察;佛山市以建筑陶瓷和铝型材行业能耗新标准实施为契机,突出加强行业能耗限额监察;惠州市结合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水泥行业专项监察40家,超额完成任务。这些地市对节能监察工作思想重视、措施有力,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监察任务。阳江未能完成2016年度监察任务,梅州、江门等未能及时上报节能监察年终工作情况总结。
六、有关要求
(一)对已提交整改报告的企业。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组织监察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对整改符合要求的企业做结案处理;对整改情况存在疑问、可能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开展现场复查。
(二)对在整改期限内未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的企业。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及时开展现场复查,根据复查情况,对不按要求整改的违法用能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三)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各地市节能监察机构须对本市发出整改文书的企业做好跟踪,督促落实整改,于2017年3月31日之前将企业限期整改情况报我委(节能与循环经济处),抄送省节能监察中心。
附 件:
1.2016年全省节能监察情况表
2.2016年广东省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存在问题情况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7年2月5日
(联系人及电话:熊卫鹏,020-83135867)
来源:节能与循环经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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